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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不能变成“法律危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法院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当前,有些地方和企业把应对金融危机当成侵害职工权益、实施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的借口。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在面对类似的案件时,常陷入应对危机与依法维权的两难困境。法律是社会规则的底线,法律的稳定性是其权威性的基础。如果为了应对危机就允许擅自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连国家基本的法度都不要,就会对法律的权威产生极大的影响,动摇一个国家法治的根基。

   金融危机被克服只是迟早的问题,在这场危机中,我们损失了部分经济利益,但如果允许擅自突破法律的行为存在,那我们在经济损失之外,还会损失社会公平与正义,损失公民对法治的信心。

(摘自《半月谈》2009年第15期,孙瑞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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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0-19 15:00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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