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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德国海德堡大学吴淑君、中央纪委研究室徐小庆撰文《金融危机背景下德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其启示》分析,既加强内部监管,又注重外部监管构成德国金融监管的特点。德国原长期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为确保国家金融体系安全,2002年成立了联邦金融监管局,统一监管银行、证券、保险业,2007年出台金融监管局管理层架构方案,2008年金融监管局成立内部管理委员会,最近又进一步细化了金融监管局和央行的监管职能分工,有效提高了监管效率和抗危机能力。对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建立统一监管模式。统一监管还是分业监管,根本取决于本国金融业发展水平。我国现阶段实行分业监管体制,有利于发展适合于本行业风险管理的监管技术和监管规则,有利于银行、保险、证券业的均衡发展。但随着银行业内控机制的完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能力的提高,法律、信用环境的完善,市场和客户群体的成熟,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统一监管。

   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金融监管机构必须积极适应金融业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认真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既要鼓励金融机构的创新行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调整监管方式和程序,扩大间接监管制约功能,又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预警系统,加强对金融体系安全性的监测,督促金融机构建立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全面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协作。德国非常强调金融监管局与联邦银行之间以及金融监管局内设机构之间的合作。我国应进一步整合监管力量,扩大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范围,精简监管人员,减少机构重叠和重复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效果,继续完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三方协调合作机制”及其与宏观经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同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和沟通。

   从源头上防止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腐败行为。德国金融监管局下设的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监管局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提出明确要求。我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的控制比较严格,审批权限相对集中,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存在“寻租”空间。应重视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约束和监督,防止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摘自《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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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2-27 10:51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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