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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20条举措助推中小企业“起飞”

     
 

  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承接产业转移、带动广泛就业的背景下,7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正式出台,为全区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意见》共分20条措施。《意见》指出,要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考评体系,使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积极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共同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交易中心”。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全区各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都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扶持引导中小企业上市,争取3年内全区有10家以上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

  

  《意见》规定,内蒙古将继续加大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自治区本级年度预算安排1亿元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安排2000万元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开发区(园区)完善配套功能;安排6500万元节能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调整结构、奖励补贴节能环保技改和循环经济项目; 安排8000万元农牧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改贷款贴息。自治区本级预算增设1亿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资金,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意见》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到5000元,次(日)起征点按100元执行。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蒙古日报》戴宏 胡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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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31 14:55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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