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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反腐须有效防止、认真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谭树礼

  利益冲突,是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简言之,就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这一词是2010年2月23日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这个准则在多处提出“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概念。这是借鉴了我国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有关经验和做法,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有不少探索,是一个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主导对策。防止和认真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实际上就是防止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的问题。我们知道,贪欲的根源在于私欲,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就是有效防止、遏制腐败。目前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已成为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是国家廉政体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深刻理解防止利益冲突的现实意义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冲突的存在是难免的,防止利益冲突,对反腐败作用重大,科学的解决利益冲突,就是科学的解决腐败问题。

  首先,利益冲突成为腐败之源,危害十分严重。事实证明,以往发生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中,都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问题。如利用行政审批权谋取私利的问题、利用人事权收受贿赂的问题等等。都是将公权私有化,利用公权谋取私利,利益冲突成为腐败问题形成的温床,是腐败行为得以滋生蔓延的根源。

  其次,利益冲突问题具有普遍性,危害十分广泛。目前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主要表现为三大利益冲突,即劳资利益冲突、社会分配利益冲突、政府和公众利益冲突。这三大利益冲突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效防止利益冲突问题,就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防止了腐败问题。

  再次,从解决利益冲突入手反腐,是国外反腐的成功经验。加拿大、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将管理利益冲突活动制定为法律,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武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要科学的借鉴国际社会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坚持从防止利益冲突入手反腐败,是一条科学的途径,完全有必要着手实施。

  二、准确把握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官员的利益冲突问题,可以梳理为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旋转”型利益冲突等三种类型。

  (一)交易型利益冲突。有的利用职务之便,以交易形式直接从管理和服务对象那里收取实体性的或非实体性的利益。比如,以交易、委托理财的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与这两种行为类似的还有以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与他人合作投资等形式收受不正当利益。这些都是近年来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新的权钱交易形式。这些行为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以市场行为掩盖权钱交易。有些官员对房地产行业有管理审批权,就以超低价从房产商那里买房。上海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低价购房24套,其中8套已经出售,获利达1600余万元。还有的对矿产资源开发有管理审批权的官员入股煤矿等矿产开发、投“干股”,等等,都属于这一类型。

  (二)影响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亲属的私人利益。比如,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的有些钱财并非直接由其本人收取的,而是由受其“关照”的制药公司以各种名义,送给郑筱萸的妻子和儿子,这种交易虽然不是直接向领导干部本人行贿,但其亲属接受的利益与领导干部对行贿者的“关照”行为有明显的利益关联,这种利益冲突就是典型的影响型利益冲突。再比如,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也属于影响型利益冲突。这在工程建设领域表现比较突出。省纪委近年来查处了刘宪鲁、于国华、王洪启、于永和等一些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案件,都属于这种类型的利益冲突。

  (三)复合型利益冲突。即党员领导干部兼有公私双重角色,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公私不分,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发挥公共权力影响力参与私人事务,从而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如自己经商办企业、在企业兼职、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等,都属于这一类。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与情妇王某从合伙组建鹏森公司到承揽奥运工程,两人共同谋划,共享收益。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帮情妇王某成立浩天公司,不仅把公安机关赃物拍卖业务交给该公司经营,还全力帮助王获取房地产、高速公路等工程项目,协调银行贷款,使其数年内资产达数十亿元。长春市南关区地税局原局长曹东辉,开办洗浴宾馆和饭店,组织卖淫,还隐瞒营业实际收入进行偷税。

  三、正确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先后颁布数十项针对利益冲突的法规政策。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1984年出台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97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8年下发的《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颁布《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刑罚问题。在这些法规政策中,虽没有“防止利益冲突”之类的明确表述,但许多内容是针对防止利益冲突来制定的,以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使用了“利益冲突”这一概念,明确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这标志着我国廉政立法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从政道德法规建设的重大突破,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成为防止利益冲突的重点领域。

  一要正确行使权力。党员领导干部要慎重对待和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不能把公共权力当做谋私的工具,更不能用手中的权力侵害公共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要完善重点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在政府投资领域,要合理界定投资范围,健全项目决策机制,规范资金管理;在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方面,增强竞争的公平性、透明性。公共资产交易方面,要明确交易市场监管主体,完善交易制度支撑体系,推进交易市场整合,加强市场中介机构监管,通过扩大产权交易制度覆盖面,继续扩展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范围。公共产品生产方面,要加快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准公共品生产应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生产模式多样化,同时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加快部门预算改革,完善公共部门行政执法,使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处于全程监督之下。

  三要完善利益回避制度。要科学界定利益回避范围,领导干部不仅要回避直系亲属和姻亲的利益,而且要回避商业合作伙伴、亲朋密友以及特定关系人的利益。要加大利益公开力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断扩大申报内容和对象,对拒报、虚报的给予严肃处理,维护制度权威。

  (作者系省纪委监察综合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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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22 13:56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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